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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时间:2023-04-15 06:27:00 | 作者:零零作文网

今天给各位分享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誉度等级确定的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依据什么法规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由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表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2]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

"卫生许可证"由激态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 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知贺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2]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明猛源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风险点有哪些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风险点包括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具体要求如下:

1、饮食卫生:餐饮场所如饭店、餐厅、快餐店等,如果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环节不符合卫生标准,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2、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如公园、商场、车站、机场、医院、学校等,如果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可能存在污染、滋生病菌等卫生问题。

3、消毒卫生:公共卫生场所如医院、诊所、美容美发店、宠物店等,如果消毒管理不到位,可能存在交叉感染和疾病传播的风险。

4、人员卫生:公共场所如游泳馆、浴室、健身房、按摩店等,如果员工的卫生哪卜盯习惯不佳,可能存在交叉感染和病菌传播的风险。

5、垃圾处理:公共场所如商场、超弊液市等,如果垃圾处理不当李和,可能会滋生病菌和恶臭,影响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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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卫生监督机构正确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程序。棚猛银第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和卫生防疫站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第二章 办理“卫生许可证”第三条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到卫生防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要求:准备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持其主管部门证明。已开业需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携带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上述手续齐全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要提供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卫生设施等有关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填好后由经营者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卫生防疫机构。第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5日内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若有漏项、错误处应通知其补正。对申报材料合格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卫生评价意见,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五条 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通过复核的条件:

知穗一、经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第六条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卫生防疫机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经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一、“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写明编号、单位全称、经营项目、发证日期,并加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如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要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其兼营项目。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签发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期满前30日将“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发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在15日内填写并交回“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监督机构收到“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后60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的复核审查,在“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合格者加盖“审核章”。“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一式2份,1份存档,1份交经营单位。

四、经营单位领证后如有新增经营项目,须申报新增经营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卫生监督、监测。第三章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第八条 健康检查前的准备工作链宴:

一、向经营单位发健康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定体检期限、承担体检单位及体检地点;

(二)根据应体检人数,领取体检表;

(三)首次体检人员准备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二、健康检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由内科、皮肤科、放射科、化验室等医技人员组成;

(二)具有随时接受体检、补检、复检的能力;

(三)体检后两周内出具体检结果报告;

(四)对体检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第九条 健康检查工作的实施:

一、经营单位应作好体检的组织工作;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体检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掌握体检进度。

二、体检者必须亲自持体检表进行体检和复检。

三、查出的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复检。

四、对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按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执行。确诊为传染病患者,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机构。

五、体检完毕,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向受检者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受检者单位及时将体检结果送交卫生防疫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一、公共场所卫生日常监督检查

为确保广大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购物、休闲时能有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场所,我所对川主寺、黄龙、松城片区的公共场所卫生进行了拉网式的监督检查。特别对公共场所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进行了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 122 台次,执法人员 366 人次,检查公共场所 671 户次,下达监督意见书 395 份,发放禁烟标志 800 张,禁浴标志 8 张;委托县疾控中心对 94 家宾(旅)馆、 16 家茶座、 9 家美容美发、 3 家沐浴场所的用品用具进行了抽检,其中合格 48 家,不合格 74 家;针对存在的问题,对 3 家宾馆进行了当场行政处罚, 1 家进行了立案处罚,罚款金额共计 4100.00 元。

1 、住宿行业监督检查

根据我县旅游强县宾(旅)馆数量众多的特点,以及 “ 五一 ” 、 “ 十一 ” 节假日旅游人员增加的特点,我所加大对住宿行业特别是涉旅住宿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强化卫生管理。共出动执法车辆 64 台次,执法人员 192 人次,检查宾(旅)馆 412 户次,并委托县疾控中心对 94 家宾(旅)馆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了抽检,其中合格 40 家,不合格 54 家;对存在卫生许谨哪可证过期、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保洁不符合要求、卫生管理档案不健全、无布草间等情况的单位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下达监督意见书 220 份,并对问题较严重的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当场处罚 3 家,立案处罚 1 家,罚款金额共计 4100.00 元。

2 、茶座监督检查

为保障广大在娱乐休闲时能有一个安全、放心的环境,确保人民饮茶卫生,我所对松城片区的茶座进行了拉网式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茶具用后的洗净、消毒、保洁,茶品仓库是否实行专用等。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 22 台次,执法人员 66 人次,检查茶座 106 户次,委托疾控对 16 家茶座的茶具进行抽样检测,其中 6 家合格, 10 家不合格,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 83 份。

3 、美容、美发店监督检查

为使我县美容美发行业规范有序,保障民众身体健康,我所多次对松城片区美容美发店进行了槐手监督检查,重点对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公共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程序是否正确,是否有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记录,有无皮肤病人专用工具,客用化妆品索证资料等进行了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 19 台次,执法人员 57 人次,检查 87 户次,委托疾控对 9 家美容美发店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了抽样检测,其中 3 家合格, 6 家不合格,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 70 份。

4 、沐浴场所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用消毒间及专用消毒设施,公共用品的祥明码清洗、消毒,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程序是否正确等。此次检查共出动共出动执法车辆 9 台次,执法人员 27 人次,检查 39 户次,委托疾控对 3 家浴室的拖鞋进行抽样检测,其中 3 家均不合格,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 13 份。

5 、涉旅购物商场监督检查

重点对川主寺片区涉旅购物商场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用吸烟室,禁止吸烟标志,机械通风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等进行了监督检查,共出动共出动执法车辆 8 台次,执法人员 24 人次,检查 27 户次,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 9 份。

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为使我县公共场所做到 “ 管理更规范、卫生更安全、客人更满意 ” 的目标,我所按照省卫生厅在全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今年对全县 172 家宾馆酒店、 23 家美容美发店、 2 家浴室进行了两次督导和一次信誉度评分评级,其中住宿业信誉度评级 164 家,评级率 95% ,其中 a 级 3 家, b 级 34 家, c 级 127 家,不予评级 8 家;美容美发店评级 20 家, b 级 5 家, c 级 15 家 , 不予评定等级 3 家;沐浴场所评级 2 家, b 级 1 家, c 级 1 家。

三、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城市

为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县城的管理水平和形象品位,按照《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实施方案》和《县卫生局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方案》(松卫发〔 2014 〕 124 号)的要求,我所根据实施方案中的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标准和任务分解表,结合我所实际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按照省级卫生县城创建标准和县城发展总体规划及县创卫办其他要求,以治脏、治差、治乱为突破口,以提高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为重点,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对县城的各大宾馆、旅店、茶楼、美容美发店、浴室进行了拉网式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 47 台次,执法人员 141 人次,检查公共场所 435 户次,其中宾馆、旅店 212 家次,茶楼 106 家次,美容美发店 96 家次,浴室 21 家次;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下达监督意见书 295 份。

公共场所归疾控后卫生监督管理吗

您好,是的,公唯肢返共场所归疾控部门或卫生监督饥友部门监督管理。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集体活动或服务的场所,如餐饮场所、商场、公园、医院、学校等。这些场所涉及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因此需要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疾控部门主要负责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工作,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场所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例如,在餐饮场所,疾控部门会检查食品的卫生质量、储存方式、加工过程等,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监督,对场所存在的卫生问题进行处罚和整改。例如,在医院,卫生监督部门会检查医疗设备的使用和消指饥毒情况,确保医院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因此,公共场所归疾控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卫生。

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主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吗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的卖枣法规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神配雀》(国务院发布);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游早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誉度等级确定的标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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